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本國憲法導論
INTRODUCTION OF CONSTITUTION 
開課學期
99-1 
授課對象
 
授課教師
陳明通 
課號
NtlDev1030 
課程識別碼
341 11370 
班次
02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五5,6(12:20~14:10) 
上課地點
普103 
備註
本課程可充抵原共同科目課程-本國憲法。A5: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領域。
總人數上限:30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991Constitution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主要目的在使修習的學生,瞭解什麼是憲法,以及憲法在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與國家機關(state)間,扮演怎樣的角色功能。整個課程設計共分為六個主題,首先從憲法的意涵與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談起,除了解說傳統憲法理論上所具有的實質以及形式意義外,更加入憲法的政治面意涵,以及憲政主義對民主國家的重要性。其次從公民社會的角度出發,談國家層級政治共同體(political community)的形成及其存在的目的,並進而導引出一國之內公民權的具體內容,以及在憲法中的保障。第三則從國家機關的角度,談憲法中有關國家結構的規範,以及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與變遷。最後則反省公民社會與當代民主憲政思潮間的關係,希望透過正確的公民教育,健全發展我國的民主憲政。
本課程的進行將以教師講授為主,輔以同學們的隨堂參與討論,成績的考評則以同學參與討論情形,以及期末測驗成績為主要依據,歡迎全校同學前來修習。
 

課程目標
第二∼三週:憲法的意涵與憲政主義
(一)內容簡介
有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此一定義雖一方面說明憲法的形式位階,另一方面道出憲法的實質內容,但仍屬法律層面的觀察。本課程則擬加入政治層面的解說,以政治所進行的為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而憲法為進行這種分配的最高依據,並指出現代民主憲政國家,唯有在憲政主義的指引下,這種分配才有正當性(legitimacy),才能成為最高權威,而為人民所接受。
(二)參考讀物
1.Andrew Vincent, 1987, “The Constitutional Theory of the State” in Theories of the State,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Inc. pp.77-118。
2.Arend Lijphart, 1984, “Constitutio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Majority vs. Minority Rights” in Democrac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187-196。
3.Louis Fisher, 1991, “The Constitutional Setting,”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nflicts between Congress and the President,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pp.1-22。
4.劉慶瑞,1992,《中華民國憲法要義》,台北,三民書局,chap. 1。
5.李鴻禧,1996,〈憲法、人民與國家〉,載:《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月旦出版社,pp.19-41。

第四∼五週:公民社會與政治共同體的形成
(一)內容簡介
憲法既為規範政治之大法,而政治的進行必有其範疇,這個範疇可稱為政治共同體,憲法所指涉的政治共同體,就是一般所謂的「國家」。根據考古學家最近的發現,人類出現在地球村,將近有百萬年;但是政治學家告訴我們,可稱為「國家」的政治共同體卻出現得很晚,不過是近幾千年的事。盧梭曾將國家描述為,使生而自由平等的人類,陷入腳鐐手銬束縛狀態的元凶,馬克思指控國家不過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人類為什麼要凝聚政治共同體,形成國家?國家的產生因何而來?它的存在目的又是為什麼?霍布斯總結國家為一種必要之惡,使人們能夠遠離恐怖無安全保障的自然狀態。如此看來,國家只是一種工具,人民才是目的。
相對於國家概念的是社會,尤其是指公民社會,乃不為國家所統治干預的社會關係領域。它與國家的關係有先後、主從之分,也就是人類的歷史上先形成社會,再逐漸產生國家,國家的形成是將某一部份的社會關係劃分成為統治關係,換句話說,國家的權力是公民社會所給予的。所以如此,是假定國家的存在為一必要之惡,為了降低國家為惡的成分,而定出這種先後、主從關係。這種關係如何落實,又如何保障公民社會不為國家機關所侵犯,亦有賴憲法的規範。
(二)參考讀物
1.Norberto Bobbio, 1989, “Civil Society” in Democracy and Dictatorship,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pp.22-42。
2.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葉啟芳、瞿菊農譯,1986, chap.2-3, 7-9。
3.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何兆武譯,1987,pp.24-34。
4.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reprinted in Paul Barry Clarke ed., 1994, Citizenship, London: Pluto Press, pp. 111-13。
5.張灝,1992,《幽暗意識與民主傳統》,台北,聯經出版社,chap. 1。
6.沈清松,1995,<盧梭社會契約論的評析:一個奠基性迷思的轉變>,載:張福建、蘇文流主編,《民主理論:古典與現代》,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 51-72頁。
7.江宜樺,1995,<政治社群與生命共同體:亞里斯多德城邦理論的若干啟示>,載:陳秀容、江宜樺主編,《政治社群》,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39-76頁。
8.蔡英文,1995,<麥可•歐克秀的市民社會理論:公民結社與政治社群>,載:陳秀容、江宜樺主編,《政治社群》,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177-212頁。
9.戴華,1995,<羅爾斯論政治層面的個人與社群>,載:陳秀容、江宜樺主編,《政治社群》,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233-248頁。
10.錢永祥,1995,<社群關係與自我之構成:對沈岱爾社群主義論證的檢討>,載:陳秀容、江宜樺主編,《政治社群》,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297-314頁。
11.林火旺,1995,<自由主義可否建立一個政治社群>,載:陳秀容、江宜樺主編,《政治社群》,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249-270頁。

第六∼七、九週:公民權的意義及其在憲法中的保障
(一)內容簡介
公民權(civil right)或謂國民權,是公民社會中的自主權利,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它的範疇幾乎等於基本人權(human right),是作為一個人不可讓渡的天賦權利,國家統治權力不僅不能加以侵犯干預,更應讓其充分發揮,形成國家的統治意志,故應受到憲法充分又具體地保障。傳統上公民權的內容包括:人身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參政權等等諸自由權利,要求免於國家機關的侵犯干預;近代則更進一步擴充到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所謂的「受益權」,要求國家公權力積極加以創造保護。它的基本信念是,人必須先活得像一個人,才能有充分的自由參與政治,形成統治意志。
(二)參考讀物
1.Henry Jones, 1919, Principles of Citizenship, London: Macmillan, pp.51-3, 56-7, 93, 100, 148。
2.John MacCun, 1894, Ethics of Citizenship, 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pp.70-2, 81-2。
3.“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 ” reprinted in Thomas Paine, 1937, The Rights of Man, in Hypatia B. Bonner ed. London: Watts and Co., pp.54-5, 110-17。
4.Thomas Hill Green, 1882, ‘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Has the Citizen Rights against the State’, in Works of Thomas Green Hill, R. L. Nettleship, ed. Vol. II: Philosophical Works.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pp. 460-5。
5.Benjamin R. Barber, 1984,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Politics as Social Being”, in Strong Democracy,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p.213-260。
6.荊知仁,1991,〈人身自由保障的實證涵義〉,載:《美國憲法與憲政》,台北,三民書局,pp.73-153。
7.荊知仁,1991,〈言論自由條款適用要略〉,載:《美國憲法與憲政》,台北,三民書局,pp.155-223。
8.劉慶瑞,1992,《中華民國憲法要義》,台北,三民書局,chap. 3。
9.陳慈陽,2007,〈「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人民之權利義務〉,「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會議論文。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主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民主基金會協辦,2007 年3 月18、25 日。頁29-42。

第十∼十二週:我國憲法中有關國家結構的規範及其變遷
(一)內容簡介
政治共同體的存在、持續與發展,須在一定的領域上有特定的成員,有很清楚並為共同體成員所接受的國家目標,才能長期凝聚不散,並透過一定的國家形式,以及統治形態來行使主權,這些都構成國家結構的實質內涵。除了上述外,更要有國號、國旗與國家元首,作為統攝的的象徵,是為國家結構的形式內涵。我國現行憲法,對國家結構皆有具體的規範,同時隨著時代的推移,無論在領土、國號、國民、以及主權的實質意義,或在國旗、國家元首的象徵意義上,都有了顯著地改變。
(二)參考讀物
1.劉慶瑞,1992,《中華民國憲法要義》,台北,三民書局,chap. 2。
2.陳明通,2007,〈「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前言與總綱論述〉,「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會議論文。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主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民主基金會協辦,2007 年3 月18、25 日。頁7-27。
第十三∼十六週:我國憲法中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其變遷
(一)內容簡介
民主國家的中央政府體制,從行政權的歸屬來談,有所謂的「內閣制」與「總統制」;從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來談,在縱切面上主要有中央集權制及反中央集權的聯邦制,在橫切面上則主要是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我國現行憲法,則將監察權及考試權獨立出來,形成所謂的「五權憲法制」。本主題將對內閣制、總統制、三權分立、中央集權制、聯邦制等中央政府體制設計的基本概念加以介紹,並批判我國現行憲法上的五權憲法制,最後分析歷次憲法增修條文,對中央政府體制所帶來的改變。
(二)參考讀物
1.Arend Lijphart, 1984, “Executive-Legislative Relations: Patterns of Dominance and Balance of Power” in Democrac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 67-89。
2.Arend Lijphart, 1984, “Division of Power: The Federal-Unitary and Centralized-Decentralized Contrasts” in Democrac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 169-186。
3.劉慶瑞,1992,《中華民國憲法要義》,台北,三民書局,chap. 5-10。
4.李鴻禧,1996,〈內閣制、總統制與法國第五共和制〉,載:《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月旦出版社,pp.65-85。
5.李鴻禧,1996,〈議會民主政治的現代神話〉,載:《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月旦出版社,pp.87-107。
6.李鴻禧,1996,〈司法制度的生理與病理〉,載:《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月旦出版社,pp.109-127。
7.李鴻禧,1996,〈行政機關的肥大化〉,載:《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月旦出版社,pp.129-148。
8.陳明通,2006,〈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改採內閣制的改革方向與內容〉,《臺灣憲政的困境與重生∼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民主進步黨憲政改造研討會論文,臺北,民主進步黨主辦,2006年9月24日,pp.5-42。
9.陳明通,2007,〈「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內閣制中央政府體制論述〉,「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會議論文。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主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民主基金會協辦,2007 年3 月18、25 日。頁43-83。

第十七週:公民文化與民主憲政潮流的省思
(一)內容簡介
政治學上有句名言:「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會有什麼樣的政府」。要有健全的民主憲政體制,就必須有成熟的公民文化;相對地,成熟理性的公民文化,也會帶動新的民主憲政潮流。本主題將探討兩者之間的關係,並進一步從應然面去討論,目前的民主憲政思想是否符合時代潮流,又我們需要怎樣的公民文化,才能落實人類理想的政治體制。
(二)參考讀物
1.Gabriel A. Almond and Sidney Verba, 1963, The Civic Cultu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hap. 15。
2.蕭高彥, 1995, <愛國心與共同體政治認同之構成>, 載:陳秀容、江宜樺主編,《政治社群》,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 271-296頁。
3.楊深坑, 1995, <哈伯瑪斯的溝通理性:民主理論及其在公民教育上的意義>, 載:張福建、蘇文流主編,《民主理論:古典與現代》,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 199-224頁。
4.陳明通,2006,〈國家認同新典範的躍升〉,載:《臺灣新典範》,台北,群策會出版。
 
課程要求
請用心學習,非誠勿擾。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備註: 請電02-3366-3332 
指定閱讀
課堂講義 
參考書目
(一)中文
李鴻禧,1996,《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月旦出版社。
荊知仁,1991,《美國憲法與憲政》,台北,三民書局。
張福建、蘇文流主編,1995,《民主理論:古典與現代》,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
張灝,1992,《幽暗意識與民主傳統》,台北,聯經出版社。
陳秀容、江宜樺主編,1995《政治社群》,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
陳明通,2006,〈國家認同新典範的躍升〉,載:《臺灣新典範》,台北,群策會出版。
陳明通,2006,〈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改採內閣制的改革方向與內容〉,《臺灣憲政的困境與重生∼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民主進步黨憲政改造研討會論文,臺北,民主進步黨主辦,2006.09.24。
陳明通,2007,〈「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前言與總綱論述〉,「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會議論文。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主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民主基金會協辦,2007 年3 月18、25 日。頁7-27。
陳明通,2007,〈「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內閣制中央政府體制論述〉,「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會議論文。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主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民主基金會協辦,2007 年3 月18、25 日。頁43-83。
陳慈陽,2007,〈「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人民之權利義務〉,「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會議論文。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智庫主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民主基金會協辦,2007 年3 月18、25 日。頁29-42。
劉慶瑞,1992,《中華民國憲法要義》,台北,三民書局。
(二)英文
Vincent, Andrew, 1987, Theories of the State,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Inc.
Lijphart, Arend, 1984, Democrac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Barber, Benjamin R., 1984, Strong Democracy,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Almond, Gabriel A. and Sidney Verba, 1963, The Civic Cultu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Jones, Henry, 1919, Principles of Citizenship, London: Macmillan.
Rousseau, Jean-Jacques, 1987, The Social Contract,何兆武譯,台北,唐山。
Locke, John, 1986,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葉啟芳、瞿菊農譯,台北,唐山。
MacCun, John, 1894, Ethics of Citizenship, 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Louis Fisher, 1991, The Constitutional Conflicts between Congress and the President,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Bobbio, Norberto, 1989, Democracy and Dictatorship,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Clarke, Paul Barry ed., 1994, Citizenship, London: Pluto Press.
Nettleship, R. L., ed., 1990, Works of Thomas Green Hill, Vol. II: Philosophical Works.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Paine, Thomas 1937, The Rights of Man, in Hypatia B. Bonner ed. London: Watts and Co.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平時課堂表現 
30% 
 
2. 
期末考 
70%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9/17  課程說明 
第2週
9/24  憲法的意涵與憲政主義 
第3週
10/01  憲法的意涵與憲政主義 
第4週
10/08  公民社會與政治共同體的形成 
第5週
10/15  公民社會與政治共同體的形成 
第6週
10/22  公民權的意義及其在憲法中的保障 
第7週
10/29  公民權的意義及其在憲法中的保障 
第8週
11/05  請假 
第9週
11/12  公民權的意義及其在憲法中的保障 
第10週
11/19  我國憲法中有關國家結構的規範及其變遷 
第11週
11/26  我國憲法中有關國家結構的規範及其變遷 
第12週
12/03  我國憲法中有關國家結構的規範及其變遷 
第13週
12/10  我國憲法中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其變遷 
第14週
12/17  我國憲法中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其變遷 
第15週
12/24  我國憲法中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其變遷 
第16週
12/31  我國憲法中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其變遷 
第17週
1/07  公民文化與民主憲政潮流的省思 
第18週
1/14  期末考試